导读:日前,《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文件正式出台,明确了网络预约车的合法身份,而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新政将于11月1日起实施。

出租车行业新规落地:网约车合法身份明确

    日前,《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文件正式出台,明确了网络预约车的合法身份,而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新政将于11月1日起实施。

    《指导意见》提出了深化出租汽车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是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促进两种业态逐步融合发展。

    二是深化巡游车改革。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现有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方案,逐步过渡。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降低过高的承包费和抵押金。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拓展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实现转型升级。

    三是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给予网约车合法地位,支持网约车平台公司不断创新规范发展。明确平台公司应承担的承运人责任、具备的营运条件和需规范的经营行为。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鼓励并规范其发展。

    《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程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报废标准。

    《暂行办法》明确,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人应该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是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没有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积分周期内没有计满12分记录;三是无暴力犯罪记录。

    虽然网约车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们的出行需求,但也产生了事故担责等问题。为了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暂行办法》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的从业资格,如实采集和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此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网约车平台公司还应当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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